7.28南方都市报 葛剑雄:孟母堂办学不能逾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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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雄:孟母堂办学不能逾越教育法

20060728 南方都市报

我日前在《东方早报》发表了对孟母堂遭叫停事件的看法后,听到一些批评意见——近日读到邵建先生和秋风先生的大作,大体上包括了这些看法。对此,我不能苟同,也不敢隐瞒,写出来就教于批评者。

其实,我的观点很明确,孟母堂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它要办成全日制私塾,以此取代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而根据《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任何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内,都必须符合《教育法》的要求,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孟母堂是像它的负责人和家长所说的只是一批志同道合的父母参与的一种家庭学习、家庭教育形式,那就完全可以宽容

邵先生认为:《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有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但《教育法》第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儿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是带强制性的。

邵先生又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于家长,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如果这是邵先生个人的意见,这自然是他的自由,但用于解释国家法律,却根本不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是接受义务教育,是指将儿童送入国家批准的学校,家长与儿童只能在这些学校(包括合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的范围内选择,不存在超出此范围的自由。

当了一辈子教师的人,我自然知道,目前没有执行《教育法》的事很多,不少家长和儿童没有承担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总不能认为,存在就合法呀!《教育法》是一个整体,不能强调某一条,无视另一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要求政府给儿童权利的同时,难道能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吗?

我完全理解邵先生、一些家长(包括孟母堂学生的家长)、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善意,在目睹或体验了目前一些义务制教育学校的弊病后,希望试验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而且即使学校办得再好,也不可能适应每一位学生。何况其中还有具有特殊天赋的儿童,在一般学校中的确会造成浪费,他们的天才甚至可能被扼杀。但如果容许孟母堂存在,就会产生另一方面更大的祸害:如果有人借口孩子不适合上学,擅自不送子女入学怎么办?对根本不符合办学条件或者完全为了敛财的学校怎么办?如果有人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或个人信仰来办学怎么办?这些并非危言耸听,稍为了解一个中国实际的人是不难理解的。有些家长的确有自己教育子女的能力,或许比学校更高明,但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手续就可以这样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能保证吗?

邵先生等人为孟母堂作的呼吁用心良苦,其精神实质我并不反对。但对孟母堂宽容应该在《教育法》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孟母堂应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许可,如果不符合全日制学校的条件,就应该回到课余性质。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该从实际出发,为改革和试验提供比较宽松的条件。与此同时,义务制教育学校要加大改革的力度,包括做些颠覆性的试验,也包括国家在条件成熟时对《教育法》再作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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