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人民大学法学院孟母堂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获得圆满成功

【字体: 字体颜色

“孟母堂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获得圆满成功

126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了“孟母堂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研讨会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刘飞宇副教授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部分教授和博士生参与了研讨会。此次研讨会还吸引了来自法学杂志、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法官、律师界对由“孟母堂”事件引发的关于孩子教育问题感兴趣的人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胡锦光教授出席了此次学术研讨会并致辞。

从“孟母堂”看“受教育权的规范内涵”

        与会者首先就“孟母堂”事件引发的有关教育权尤其是义务教育中教育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讨论主要集中在“孟母堂”事件引发的受教育权和教育权的关系、受教育权是社会权还是自由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选择权、义务教育的立法目的和现行义务教育的体制等方面。经过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同时兼具自由权的性质,因为权利的属性是复合化的、权利本身就具有自由的属性,不应该再停留在社会权和自由权截然分开的二分段。首都师范大学郑贤君教授提出在国家已经落实义务教育和教育资源丰富的条件下要适当的尊重和保障公民对教育的自由选择;张翔博士也认为教育权作为社会权最初的目的就是要求国家保障它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国家强调义务教育的强制性的同时也应当尊重父母对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教育的选择。讨论者认为义务教育是一个国家必须坚持的,具有强制性和免费性,但是对于教育的强制性不能片面的理解,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个性发展的。刘飞宇副教授认为,义务教育更应该重在体现义务教育的内涵,现行教育体制中对于义务教育的学校、教材、教学内容规定过于严格单一,不利于满足所有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提出义务教育应该是一个具有衡量的参考标准,其形式应该多样化,充分保证孩子个性的发展。对此郑贤君教授也介绍了日本对于义务教育教科书的规定,学校可以根据自己学生的情况有一个可供选择的范围的,认为这对于我们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由“孟母堂”探讨义务教育法与在家教育

        与会者们一致认为“孟母堂”作为“全日制学校”是违法的,但是由“孟母堂”事件本身引发出的类似的辅导班、特长班现象,让人们不得不关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在家教育现象,现在社会竞争激烈,每个父母都自私的希望自己的孩子能三头六臂比别人多一些才能和竞争机会,于是就产生了义务教育和在家教育的矛盾,是两者并存、一主一辅、还是在家教育违反义务教育法应该禁止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申素平副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高秦伟副教授分别介绍了美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情况和做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敬波副教授提出了主张教育多元化的观点,认为在家教育是合法的,但是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不应该成为主流法律不能提倡在家教育,同时强调政府对于在家教育的责任。王教授认为允许在家教育应该形成一套规范的监督体制,采用政府许可的方式,同时政府有协助、监督的义务,对于在家教育不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政府应该有撤销权或者取缔权。强调政府对于在家教育的干涉是因为孩子不是仅仅是父母的,而是国家的、是整个社会的。

与“孟母堂”事件同样令人关注的是“候波争夺儿子抚养权”的案件,本次研讨会有幸请到了主审此案件的一审法官助理吴海涛,本案之所以成为这次研讨会的又一个焦点是因为候波对于儿子是在家教育,而其前妻起诉的理由之一正是认为被告违反义务教育法,否定被告的在家教育。吴海涛从案件实情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谈到了应该保护孩子,不要伤害孩子的身心发展,综合具体情况肯定了被告的抚养权。对此与会者再一次就义务教育和在家教育两者同时出现应该怎么办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法学杂志副主编苗延波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所谓在家教育现象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对此应该加以引导,而不是一味的否定,申素平教授等也认为我国义务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在家教育,因此对于在家教育应该看到其存在合理性的一面,应该是疏而非堵。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家教育应该可以成为义务教育的辅助,义务教育仍然是国家的主流,因为义务教育提供给孩子的不仅仅是学习的文化知识、还有承受挫折的能力、人际交往尤其是与同龄人交往,使孩子最终成为社会的人等多方面的条件,这些是在家教育无法给与孩子的。

        本次研讨会采用小型圆桌式的方式进行,与会者激情高涨,讨论气氛非常热烈,教授、博士生、新闻记者、法官、律师都积极发言,充分交流和探讨各自的意见和观点,表现出对我国义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的高度关注。研讨会历时将近四个半小时,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 上一篇: 12.09半岛晨报 教育部松口可开办私塾 商人看中国学热利益
  • 下一篇: 12.05成都商报 50年教育部首次允许办私塾 态度与之前大不同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教学咨询:0592-5981543 021-54193709    在线咨询: 读经教育交流          
    教材咨询:0592-5982000   传真:0592-5981345 在线咨询: 读经教育交流

    管理员进入   
    Copyright© 2003-2015   绍南文化·读经教育推广中心  网络实名:读经教育 闽ICP备05006486号-1
    邮箱:dujing@dujing.org  版权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  备案序号:闽ICP备05006486号